(2014)招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悦顺等4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杨悦顺,杨悦兴,杨中会,邵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悦顺,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员外沟村。被执行人杨悦兴,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员外沟村。被执行人杨中会,男,194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员外沟村。被执行人邵玉香,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邵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悦顺、杨悦兴、杨中会、邵玉香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4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