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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诈骗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珠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珉,黑龙江省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珠检公诉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合由审判员王福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庆、人民陪审员戴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曾蓉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钟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福元审 判 员  刘 庆人民陪审员  戴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