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葛志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葛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志毅本院做出的(2009)辰民初字第14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葛志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都旺新城兰芳园7-3-701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