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壮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身份证号码×××003X。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提讯上诉人黄某,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1日15时许,原审被告人黄某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到珠海市香洲区山场路1号2栋3单元903房,用撬锁工具打开房门后进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金链三条、银链四条、戒指八枚、耳环三对、带珍珠的吊坠一个、手镯一个、饰品二个等物(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140元)及澳门纪念币共计2400元,被从外面返回的被害人罗某发现,黄某立即开门逃走,逃至楼下铁门处被罗某抓获。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从黄某身上的黑色提包内查获上述被盗的财物及作案工具一批。上述被盗的财物已发还给罗某。另查明,黄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黄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及物证照片,检测报告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钥匙六条、铁质工具四���、手套一对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提包一个予以没收。针对原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称:1.其并未因事情败露而持械胁迫受害人,也没有进行肢体接触反抗,应属犯罪中止;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盗窃财物已如数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第一,上诉人黄某因入户盗窃,被事主发现后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而后被事主人赃并获,其盗窃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第二,上诉人黄某属被事主抓获,而非自动投案,且上诉人黄某是在携带���物逃离现场时被抓获,不属于主动退赃,亦不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黄某入户盗窃的犯罪数额、犯罪前科、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黄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理由福曾经供述过该宗犯罪事实,买毒人员吴添华证实,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