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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邓雪辉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403号罪犯邓雪辉,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开江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雪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该犯于2006年11月2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达中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雪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雪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再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雪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再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雪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应于2015年2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邓雪辉减刑的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交了《关于撤回邓雪辉减刑案件的函》,以罪犯邓雪辉已满刑为由,决定撤回对罪犯邓雪辉减刑的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四川省达州监狱撤回对罪犯邓雪辉的减刑建议。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