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民一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高光海与王保亮、肖明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亮,高光海,肖明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亮,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光海,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明友,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诉人王保亮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孔繁奎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元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