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749程启美与明光市张八岭镇尹集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美,明光市张八岭镇尹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749号原告:程启美,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张八岭镇尹集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尹集村。法定代表人:张正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程启美诉被告明光市张八岭镇尹集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启美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启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启美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杨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