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庞某与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郗某。原告庞某诉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已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