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羽与被执行人张成忠、张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张成忠,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羽,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成忠,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张岩,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生,住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羽与被执行人张成忠、张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成忠、张岩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将该案委托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现该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