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帮利食品(福州)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帮利食品(福州)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梅、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帮利食品(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十字亭路4号仓山区金山街道燎原村厂房1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朝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杰,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帮利食品(福州)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帮利食品(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帮利食品(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邱灿明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