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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远刚诉陈伟、申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刚,陈伟,申丽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78号原告周远刚,男,生于1983年5月14日,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生于1963年4月20日,汉族。被告申丽华,女,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刚诉被告陈伟、申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远刚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远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周远刚负担。审判员  周国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铭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