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二初字第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双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王君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双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王君杰,天津高能达液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孙立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337号原告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郑瑞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奇。被告天津双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白涧镇白涧村。法定代表人王君杰,总经理。被告王君杰。被告天津高能达液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贾各庄村东南邦喜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立友,总经理。被告孙立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双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王君杰、天津高能达液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孙立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