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红艳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510号罪犯李红艳,女,出生于1956年4月24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红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2月02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04月18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09月07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三年;2013年7月3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红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监狱劳积1次;表扬2次;通讯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