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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宝和与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和,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徐宝和。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宝和与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