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秀文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文,宽城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初字第3号原告陈秀文。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法定代表人陈艳军,职务:局长。原告陈秀文不服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生审 判 员 郭志奎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