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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西充县某某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西充县某某建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苏某某。被告西充县某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企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西充县某某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