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执字第01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才来与宋明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才来,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703-2号申请执行人周才来。被执行人宋明华。申请执行人周才来与被执行人宋明华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邮三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宋明华尚欠周才来理赔款17000元,宋明华自愿分别于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周才来7500元,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周才来7500元;二、如宋明华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周才来自愿放弃余款2000元及要求承担违约金850元的诉讼请求;如宋明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周才来对余款2000元不予放弃,宋明华应按17000元承担给付责任并承担违约金850元,周才来可就宋明华尚欠理赔款17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85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