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3号原告甘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孝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