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坚与沈志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坚,沈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胡坚。被执行人沈志方。申请执行人胡坚与被执行人沈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坚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沈志方尚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普陀山法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我院申请参与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此系列案件按照12.95%比例进行分配。胡坚在领取分配款97153元后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2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