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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建波与威海市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波,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韩建波(身份证号码370620197011055554),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百尺所村东街166号。被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2200029912),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北江疃村。法定代表人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波与被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72000元,冻结被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人民币账户15603001040031527、美元账户15603014040002554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慧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