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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士科、程士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士科,程士强,程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306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程士科,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士强,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孝华,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士科、程士强、程孝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家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