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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再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557号罪犯杨再柳,男,出生于1982年7月3日,土家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再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9年1月1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1年4月12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再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监狱劳积1次;表扬4次;单1,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11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