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卢正华与古文斌、徐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华,古文斌,徐兰凤,莫志科,郑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卢正华,居民。被告古文斌,农民。被告徐兰凤(系被告古文斌之妻子),农民。被告莫志科,农民。被告郑智群(系被告莫志科的妻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华与被告古文斌、徐兰凤、莫志科、郑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正华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正华以起诉后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撤诉减半收取即619元,诉讼保全费1214元,共计1833元,由原告卢正华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乃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