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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伟雁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伟雁,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吉伟雁。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新辉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丽雄。申请人吉伟雁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7-5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伟雁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的银���存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吉伟雁的工资。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7-56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吉伟雁工资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