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保科、李俊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紫峰,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合伙经营位于耒阳市体育路西湖游园附近的洪源节能茶楼,并聘请黄某某犯罪日常管理。2014年10月底以来,该茶楼开始组织以“掷骰子”的形式进行赌博,由黄某某等人负责抽头渔利,掷骰子并参入赌博。除收取固定包厢费400元之外,每天获利400元至800元不等。至案发时共获利7000余元。2014年11月10日16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及黄某某等人,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扣押5780元,并查获赌资12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王某某、江某某、王某乙、谢某乙、袁某某、黄某戊、欧阳某某、李某某、阳某某、郑某某、谢某丁、蒋某某、王某丙、蒋某某、谢某朝、夏某甲、夏某乙、谢银某、彭某某、谭某某、王某保、蒋某乙、刘某某、王某辉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缴款书,现场示意图,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谢某某、李某辩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谢某某、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龙柁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校对责任人:梁慧敏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