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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坤阳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阳,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张坤阳。被告张强,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阳诉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坤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坤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坤阳承担。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