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坤阳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阳,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张坤阳。被告张强,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阳诉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坤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坤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坤阳承担。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