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某甲,护照号码chng47552111,务工,(viabixio89civitanovamarcheitlia)。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陈某乙,护照号码chng23399228,务工,(viatrani266barlettaitaly)。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