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身份证记载住址为英德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冬仁理发店),委托代理人潘英智,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彩姨发廊),委托代理人郭必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诉称,其于分别2012年7月11日以及2014年4月17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现存各方衣物归各方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