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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2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12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宋胜洪,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珊,交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慧,女,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院(2015)南执字第04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