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玉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373号罪犯杨玉清,女,出生于1970年6月3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玉清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4月18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11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4月29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0月2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玉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监狱劳积1次;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