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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某,威海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被告丛某,威海市高区建设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