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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魏庄镇境内沿X042线自北向南行驶至6KM+950M处,会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崔普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普丙当场死亡并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辩称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魏庄镇境内沿X042线自北向南行驶至6KM+950M处,会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崔普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普丙当场死亡并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另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甲、崔某乙证言、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勘验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大禹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贾某某具有适用缓刑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