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春生、李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李衍成,李鑫甲,肖继州,陈作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被执行人李衍成。被执行人李鑫甲。被执行人肖继州,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陈作倩,临清市尚店镇洼里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李衍成、李鑫甲、肖继州、陈作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