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方世传与张之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传,张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方世传,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张之元,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方世传与张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之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之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之元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