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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海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张昀,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芳。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海芳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工商登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