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庆红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