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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孔宪国与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国,孔庆军,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577号原告:孔宪国,男,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霍金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军,男,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婷,女,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国诉被告孔庆军、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宪国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