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孔宪国与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国,孔庆军,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577号原告:孔宪国,男,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霍金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军,男,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婷,女,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国诉被告孔庆军、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宪国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