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倪永良与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永良,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312号申请执行人倪永良。被执行人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江海高速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应才,该××董事长。倪永良与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开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632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9541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