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1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谢晨庆与府凤年、姚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晨庆,府凤年,姚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516-2号申请执行人谢晨庆。被执行人府凤年。被执行人姚静华。申请执行人谢晨庆与被执行人府凤年、姚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府凤年、姚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晨庆30000元。因府凤年、姚静华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谢晨庆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1200元,应收执行费3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府凤年、姚静华发出执行通知,但被退回。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苏州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亦向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缴存公积金的记录。本院又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嗣后,本院向苏州市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府凤年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某处房产,但上述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院遂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0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