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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廖桂凤、梁溪予等与黄桂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凤,梁溪予,黄桂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廖桂凤,女,1962年9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梁溪予(曾用名:梁运珍),女,1986年9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昌漓,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桂丹,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凤、梁溪予与被告黄桂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凤、梁溪予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廖桂凤、梁溪予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