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廖桂凤、梁溪予等与黄桂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凤,梁溪予,黄桂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廖桂凤,女,1962年9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梁溪予(曾用名:梁运珍),女,1986年9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昌漓,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桂丹,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凤、梁溪予与被告黄桂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凤、梁溪予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廖桂凤、梁溪予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