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叶成龙与郑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龙,郑定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叶成龙。被告郑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成龙与被告郑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