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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叶成龙与郑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龙,郑定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叶成龙。被告郑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成龙与被告郑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