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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宋建斌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斌,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2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斌。被执行人:苏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宋建斌与被执行人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法来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宋建斌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