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孔幼平与郭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幼平,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孔幼平。被执行人郭杰,农民。申请执行人孔幼平与被执行人郭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张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二、本院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信用社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上述金融系统有存款。三、本院到工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标的2904.08元。经本院采取调查、查询等执行措施,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铜张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执行员 吴 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