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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诉保字第0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汪慧与谢建新、孙甜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慧,谢建新,孙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诉保字第00020-3号申请人汪慧,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谢建新,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申请人孙甜伟,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汪慧与被申请人谢建新、孙甜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谢建新、孙甜伟价值人民币49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