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黄泥洲村村民委员会与童建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黄泥洲村村民委员会,童建宁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黄泥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八佬,该村主任。被告童建宁,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黄泥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童建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因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办事处黄泥洲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