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刘晔与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晔;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692号原告刘晔诉被告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2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刘晔查阅和复制;二、被告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2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会计帐簿和原始凭证供原告刘晔查阅;三、驳回原告刘晔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晔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祺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该公司的财务资料供申请人查阅和复制。双方当事人并约定于2015年2月底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