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磷飞与王亮、孙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亮,孙建,马磷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亮。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磷飞。再审申请人王亮、孙建因与被申请人马磷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亮、孙建共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王亮、孙建已经与马磷飞协商解除涉案合同,因此,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2、协商解除合同是马磷飞先提出的,即使存在违约金,也是由其自行承担。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事实,却判决其二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驳回马磷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亮、孙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王亮、孙建应当支付涉案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亮、孙建在涉案合同未到期时提出不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即使王亮、孙建向马磷飞要求解除合同,得到了马磷飞的同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仅仅使得违约后的合同关系不再存续,仅仅免除了王建、孙亮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马磷飞的合同利益仍然因为王亮、孙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其有权要求王亮、孙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涉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审判决依法判令王亮、孙建支付马磷飞违约金26000元并无不当。相反,王亮、孙建并无证据证明马磷飞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亦无证据证明是马磷飞先提出解除合同。其二人主张因涉案合同协议解除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王亮、孙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亮、孙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天红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