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仁富与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富。被执行人: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六组22-3-7-1。法定代表人:何忠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仁富与被执行人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仁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仁富清偿工程款48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元(从2014年10月29日始算至2015年2月17日止,以4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496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