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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康建民与被告段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民,段中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康建民(康秀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段中斌,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王庄村和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民与被告段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建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民撤回对被告段中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