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康建民与被告段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民,段中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康建民(康秀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段中斌,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王庄村和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民与被告段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建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民撤回对被告段中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