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现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半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因此经常外出,东游西逛不务正业。我曾数次规劝被告改掉恶习,但其不思悔改,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其返还彩礼46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经原告同意,我外出务工,为改善生活,我请求原告外出共同务工,其因怕苦拒绝外出。原告起诉离婚,并非夫妻感情不和,而是我和婆婆关系不睦。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致关系不睦,被告遂外出务工。2014年12月25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婚,并由被告返还彩礼46000元。审理中,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赵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应互敬互爱、和睦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德 关注公众号“”